案情簡介
案號:(2015)桂民申字第34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2011年4月3日肖剛以伍拾萬元現(xiàn)金入股佰政公司,成為佰政公司控股股東,持有50%股權,并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其后,于2011年12月肖剛退出其在佰政公司的全部股份。期間,肖剛工作內(nèi)容具體包括發(fā)貨、代理、記賬、管理辦公室內(nèi)務等管理性及業(yè)務性工作。
肖剛主張其于2011年4月9日到佰政公司處工作,擔任總經(jīng)理。2011年8月9日,肖剛協(xié)助佰政公司維修倉庫時受傷,并自該日起不再到佰政公司處上班。
因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肖剛認為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申請再審,要求判決:1、確認雙方之間于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2、佰政公司向肖剛支付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肖剛提交證據(jù)為蓋有公章的《工資花名冊》。
本案焦點
股東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觀點分析
觀點一:勞動關系成立
佰政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肖剛,肖剛接受佰政公司的管理,從事佰政公司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勞動。故肖剛與佰政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格從屬性和經(jīng)濟從屬性,雙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調(diào)整。
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庇萌藛挝徽杏脛趧诱呶从喠鎰趧雍贤瑫r具備上述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觀點二:不成立勞動關系
1、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為合法主體的前提下,應當至少滿足三個必備條件:
(1)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肖剛作為佰政公司的控股股東,對佰政公司享有實際控制權,基于肖剛的身份,佰政公司其他人員無法在其為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代表公司對其進行勞動管理。
2、肖剛為佰政公司的現(xiàn)金出資股東而非技術或勞務出資股東,其在履行完出資義務后,沒有向佰政公司提供勞務的義務。但肖剛作為佰政公司的股東,佰政公司經(jīng)營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其可能獲取的分紅,肖剛向公司提供勞務其目的是發(fā)展公司獲得更多投資創(chuàng)收。
3、肖剛作為佰政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各項經(jīng)營事務享有實際控制權,包括對佰政公司公章使用的決定權,該證據(jù)雖蓋有佰政公司印章,但肖剛作為佰政公司的控股股東,對佰政公司公章使用的決定權,故不能排除其自行蓋章確認的可能。
筆者評論
目前國家立法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沒有禁止性的規(guī)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其是否還具有勞動者身份,這涉及到證據(jù)的認定以及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相比之下,筆者認為上述分析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
1、股東并不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認定勞動關系應適用相對嚴格的標準。我國法律關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傾向于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因此認定標準并不嚴格。而股東作為投資人,處于領導、管理地位,其權力凌駕于普通勞動者之上,知悉公司緊要事務,可以利用職權獲得優(yōu)勢證據(jù),甚至可以利用公章偽造證據(jù)。
2、股東處于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東行使領導、決策、審批、管理職權,而勞動關系中員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標、工作內(nèi)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東勞動的目的并不在于獲取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fā)展獲得更多投資創(chuàng)收,并無績效壓力,與普通勞動這執(zhí)行任務有所不同。
4、勞動關系需建立在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之上。上述案件中,股東肖剛自愿自發(fā)的提供勞動,公司被動的接受,并未達成提供有償勞務合意,違背勞動法平等自愿的原則。
通常情況下,股東為公司提供勞動的目的有兩種可能性:
一種是在公司人員不足或認為自己進行經(jīng)營管理對公司更有利,自愿為公司提供勞務為了獲取更多分紅;
另一種單純是為了獲取勞動報酬。
所以股東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必須排除第一種可能性,即股東應當舉證證明其與公司之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并且還需結合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身隸屬性,即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等方面綜合判斷。